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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执121-1号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南昌通源实业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南昌通源实业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121-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南昌通源实业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枫林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6)洪仲裁字第215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南昌通源实业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江苏省如高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南昌通源实业总公司发银行存款本金17万元及其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财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