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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2执537号

杨克勇、宋兖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克勇,宋兖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2执537号

申请执行人:杨克勇。

被执行人:宋兖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人:宋兖洲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玉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