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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2执78号

余夺印与慈洪萍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夺印,慈洪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案号}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782执78号之一

申请人:余夺印,男,1967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胜利办事处商贸综合楼1-8号门市。

被执行人:慈洪萍,男,1961年5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通河东街金福地小区*单元*楼***室。余夺印诉慈洪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内0782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29159元,执行费1837元,我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慈洪萍保证2017年5月20日给付50000元,余款12月末付清。被执行人慈洪萍的妻子王广凤在牙克石市牙克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退休工资收入款,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782执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