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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保59号

梁兴江与纪晓宇、赵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兴江,纪晓宇,赵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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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保59号申请人梁兴江,男,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纪晓宇,女,住长春市汽开区。被执行人赵鹏,男,住长春市汽开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402号。申请人梁兴江与被执行人纪晓宇、赵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04执保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孙伟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