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2525号申请人张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呼和浩特市宏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法人下落不明,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6)内03民终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剑
代理
审判员 任海斌
代理
审判员 杨斌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