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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619号之二

木宁申请执行刘慧敏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木宁,刘慧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6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木宁,男,蒙古族,1985年1月21日出生,巴彦淖尔市人,个体户,现住东胜区玺建祥学府华庭D区*号楼*单元***室,身份证号:1528011985********。被执行人刘慧敏,女,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东胜区大桥路9号街坊********室,身份证号:1527011976********。申请执行人木宁与被执行人刘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4)东执字第4619-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慧敏所有的长安铃木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蒙KJ29**)。现因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该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刘慧敏所有的长安铃木牌小型汽车一辆(车牌号:蒙KJ29**)。

二、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蔺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