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特383号申请人姚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山县。申请人朱某某,男,汉族,1977年1月23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姚某某与朱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7年4月12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朱某某赔偿姚某某医疗费1100元,并一次性补偿姚某某3500元,此后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即时履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姚某某与朱某某于2017年4月12日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云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