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270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力支行,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加力村1组。
负责人:施建富,行长。
被执行人:如皋市贵源缫丝丝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加力村2组。
法定代表人:张维兰。
被执行人:南通源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加力村2组(如皋市贵源缫丝丝织品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赵桂元。
被执行人:张维兰,女,195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赵桂元,男,1953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关于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力支行与被执行人如皋市贵源缫丝丝织品有限公司、南通源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维兰、赵桂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皋商初字第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由沈寿平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0元,利息,复息,案件受理费6990元,执行费14019元(未预缴)。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力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加力支行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商初字第0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云
审判员 石磊山
审判员 张 泉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