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610号
原告:俞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汪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宇飞 百度搜索“”
俞某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610号
原告:俞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汪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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