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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25民初610号

俞某某与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俞某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5民初610号

原告:俞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被告:汪某,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汪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刘 浩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宇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