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负责人宋高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永俊,男,195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三合乡教育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城县支行与张永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所确认的执行标的为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并缴纳执行费6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渭中民二终字2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晓刚
审判员 梁润恒
审判员 屈晓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民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