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8041号申请执行人胡佳明。被执行人蔡尧彬。
原告胡佳明与被告蔡尧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145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佳明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蔡尧彬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10.8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蔡尧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胡佳明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暂时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8041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长 胡伟东
代理
审判员 李凌锋
代理
审判员 徐 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项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