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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执字第1847号

李某、刘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5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184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5年1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某,女,1978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平度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平民一初字第21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在强

审判员  黄永亭

审判员  刘忠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