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浙1023执3578号被执行人裘照辉,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裘碧兰,女,1969年5月17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威英与被执行人裘照辉、裘碧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浙1023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裘照辉、裘碧兰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裘照辉、裘碧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其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裘照辉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对被执行人裘碧兰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3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