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被执行人贾丽娟,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会计,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与被执行人贾丽娟合同纠纷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动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
二、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903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凯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解庆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