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450号
原告:刘建均,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锦通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66423093F),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德阳街明镜石幼儿园内。
法定代表人:夏来凤,经理。
原告刘建均诉被告重庆锦通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均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建均承担。
审判员 黄公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