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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2450号

刘建均与重庆锦通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建均,重庆锦通劳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2450号

原告:刘建均,男,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锦通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66423093F),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德阳街明镜石幼儿园内。

法定代表人:夏来凤,经理。

原告刘建均诉被告重庆锦通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建均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建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建均承担。

审判员  黄公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伍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