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民初2053号申请人上海乐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上海乐帆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保全申请及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4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苏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账号51×××0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5万元(实际控制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余额不足),上述账号的冻结期限至2018年4月4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冻结,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