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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6执506号之一

廖小乔与盛易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廖小乔,盛易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6执5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廖小乔,女,196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盛易平,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雁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小乔与被执行人盛易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406民初3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廖小乔借款9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暂不能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榜元

审判员  李林民

审判员  张海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