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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401号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04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401号

原告:任某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

被告:王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池镇。

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任某某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审判员  景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