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6刑初96号自诉人陈经果,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莘县。被告人杜文忠,男,1966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范县。自诉人陈经果以被告人杜文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陈经果和被告人杜文忠自行和解,杜文忠自动履行欠款24000元,陈经果自愿放弃其余杜文忠欠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主动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陈经果和被告人杜文忠已和解,自诉人陈经果撤回自诉确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经果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石宝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侯晓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