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1957号原告焦自会,男,1949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陈德委,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陈慧芳,女,199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西路南。
负责人:李世彬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娟,系该单位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自会诉被告陈德委、陈慧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滑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自会于2017年04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自会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自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焦自会负担。
审判员 郭春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春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