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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640号

乌兰浩特市林业局与五峰村村委会行政非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林业局,五峰村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林业局,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政府综合楼四楼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王宏宇,局长。被执行人五峰村村委会,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五峰村。法定代表人王有,村长。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林业局与五峰村村委会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林业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01执1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苏 日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