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640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林业局,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政府综合楼四楼林业局。法定代表人王宏宇,局长。被执行人五峰村村委会,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斯力很现代农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五峰村。法定代表人王有,村长。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林业局与五峰村村委会行政非诉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林业局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2201执164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煜
审判员 苏 日
审判员 王媛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青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