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1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194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申请执行人孙某,女,194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王某2,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上列当事人因赡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1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民初字第8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朴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丁继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