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7执211号

白晓琴与杨永芳、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取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晓琴,杨永芳,魏晓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7执211号申请执行人白晓琴,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杨永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被执行人魏晓军,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执行的白晓琴与杨永芳、魏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杨永芳在伊金霍洛旗国税局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杨永芳在伊金霍洛旗国税局的全部工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秦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