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27执247号

申请人王保文与被执行人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保文,刘国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47号申请执行人王保文,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刘国,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保文与被执行人刘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2130号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柳秀山

审判员  徐 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双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