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赵某支付对张桐嘉的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张桐嘉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承担执行费243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93600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光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冷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