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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2执208号

赵某与张宁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1-3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208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

被执行人: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2民初20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赵某支付对张桐嘉的抚养费每月600元,至张桐嘉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承担执行费243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人民币93600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学光

人民陪审员  吴能斌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冷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