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91执232号芜湖汉峰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与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远盛金属制品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民初3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海门市远盛金属制品厂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61563.44元。
二、自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负担诉讼费661元,申请执行费823元。开户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官陡支行户名: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20000443569110300000026特此通知执行员 赵凤林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四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