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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行初257号

曹健与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行政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9-04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健,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苏0682行初257号原告曹健,男,1957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通州市。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平潮镇建设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卫华,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引,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曹健诉被告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平潮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曹健,被告平潮镇政府行政负责人程金锋,委托代理人王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平潮镇政府于2016年9月26日对原告曹健2016年9月23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2016年]平信复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平潮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正在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你所申请的内容系答复机关处于讨论、研究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

原告曹健诉称:2016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平潮镇政府申请公开原平东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平潮镇政府作出(2016)平信复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该答复书称,根据区划调整的批复精神,撤销原平潮镇、平东镇,设立新的平潮镇,对于原平东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已不再作为新的平潮镇工作开展的依据,平潮镇政府答复中并称,你申请的上述信息系与你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该答复违法。2016年9月23日,原告又向被告申请公开平潮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被告于9月24日收到后至今没有任何答复。被告未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违法。请求判令被告履行职责,答复原告2016年9月5日和9月23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原告2016年9月5日和9月23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两份申请的信函收据、平潮镇政府收到9月23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查询单。

被告平潮镇政府辩称:1.原告要求公开的原平东镇总体规划等已不再生效,2.原告2016年9月23日申请公开平潮镇总体规划,而《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总体规划(2016-2030)》于2016年8月31日通过区规划局成果论证,公示时间是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2月4日,该总体规划已由通州区政府向南通市政府请示,正处于批前公示阶段,原告申请公开之时,该总体规划的信息尚未完成。故平潮镇政府给予原告的答复恰当。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2016年9月23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平潮镇政府作出的[2016年]平信复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据1、2以证明原告2016年9月23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平潮镇政府于9月26日给予原告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3.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报批《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总体规划(2016-2030)》的请示、公示《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总体规划(2016-2030)》及上述总体规划图的截图,以证明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正处于审批过程中,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既然总体规划正在审批过程中,没有生效,则平潮镇政府开工建设就是违法的。被告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称其已收到原告的申请,并已作出了答复。本院认证认为,原告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给予了原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的证据3能证明原告申请的信息平潮镇总体规划正在审批过程中,对该事实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原告曹健向被告平潮镇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平潮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被告平潮镇政府于9月24日收到原告的上述申请,于9月26日作出[2016年]平信复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主要内容为:平潮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目前正在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你所申请的内容系答复机关处于讨论、研究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不予公开。庭审过程中,原告确认已收到被告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但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2016年]平信复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和[2016年]平信复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违法,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上述两个答复书,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两个信息公开答复。合议庭向原告释明上述两个信息公开答复系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不应作为一个行政诉讼,经释明后,原告当庭撤回对[2016年]平信复第2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的起诉,明确要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2016年]平信复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要求判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另查,《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总体规划(2016-2030)》于2016年8月31日通过区规划局组织的成果论证,修改完善的规划成果于2016年11月4日至2016年12月4日对外进行公示。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被告作出的[2016年]平信复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中,原告所要获取的平潮镇总体规划正处于批前公示阶段,该信息属于上述《意见》规定的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关于原告申请公开平潮镇控制性详细规划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因平潮镇总体规划正处于批前公示阶段,尚未实施,故能确认原告申请之时平潮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尚不存在。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作出的[2016年]平信复第2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原告曹健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曹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

审 判 长  刘 斌

代理

审判员  江丽南

人民陪审员  沈丽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刘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