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1101号
原告:李明达,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丽英,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雷,男,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严俊,男,出生年月不详,住靖江市。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南路295号。
原告李明达与被告周雷、严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达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翠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