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639号
申请执行人:杜雅菊
被执行人:孟凡才、孙晓霞申请执行人杜雅菊与被执行人孟凡才、孙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可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杜雅菊与被执行人孟凡才、孙晓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王 兵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 徐 涵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艺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