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113号申请执行人承德振旺商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宗光、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振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宗光、承德市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16)冀0802民初250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各项金钱给付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恩伟
审判员 程志献
审判员 吕文胜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吉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