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财保279号
申请人:杨某,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邢某,女,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杨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分别将被申请人邢某位于赤峰市××区东户予以查封(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查封财产价值19万元,将被申请人邢某位于赤峰市××区号车库(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予以查封,查封财产价值10万元。申请人杨某以其位于赤峰市××区字第10065617号)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邢某位于赤峰市××区东户房屋(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查封财产价值19万元;查封被申请人邢某位于赤峰市××区号车库(赤房权证松山区字第XX**号),查封财产价值10万元。
二、查封杨某位于赤峰市××区字第10065617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景海
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艳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