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拘 留 通 知 书(2017)豫0825执493号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祥与被执行人周金星、张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艳芳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给予张艳芳司法拘留15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附:温县人民法院(2017)豫0825执493号拘留决定书一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注: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2017)豫0825执493号温县人民法院:你院(2017)豫0825执493号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2017年4月15日将张艳芳收押看管在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注: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7)豫0825执493号被拘留人张艳芳,女,198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县北冷乡陈卜庄村四排。身份证号:410825198210164526本院在执行张国祥与被执行人周金星、张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艳芳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艳芳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