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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少初字第00167号

张某某、郭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少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13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2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孟奇,河南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郭某某,男,2012年3月19日犯故意伤害罪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5年8月18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胥红亮,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后又以长检公诉刑变诉(2017)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丽华、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孟奇,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胥红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7月3日上午,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预谋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持械在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门口,对以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倾倒垃圾致使其养殖的鱼死亡为由,前往该公司讨要说法的长葛市老城镇西关村居民宋某、李某等人殴打,致被害人宋某轻伤二级;7月3日中午,宋某丈夫杨某2获知其妻挨打后前往该公司讨要说法,又遭到该公司总经理耿立(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纠集的人员持械殴打,致被害人杨某2轻伤二级。并对围观的无辜群众周某、张某2殴打致二人轻微伤,摔坏二人手机共价值7140元。

公诉机关原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后变更指控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杨某2重伤,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郭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认为应当对其按轻罪予以处罚,对被害人杨某2的重伤结果不应当承担责任,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不成立。被告人之间均没有共同伤害的故意,没有特定的殴打对象。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到达现场,更不可能临时起意殴打个体。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直接参与本案殴打他人和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其犯罪地位和作用在全案被告人中最低。被告人张某某没有前科,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认为应当对其按轻罪予以处罚,对被害人杨某2的重伤结果不应当承担责任,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意见:本案被告人郭某某不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被告人郭某某采取的是排除妨碍公司经营的职务行为,没有致伤被害人杨某2。引起被害人杨某2的重伤后果,属多因一果,更重要的是杨某2系吸毒人员,有关证据和医学资料显示毒品会造成人体免疫机能显著降低,诱发各种感染包括骨髓炎。本案被害人过错明显,甚至具有一定的刑事违法性。被告人郭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日上午,长葛市老城镇西关村居民宋某、李某等人以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倾倒垃圾致使其家人养殖的鱼死亡为由,前往该公司讨要说法,并将骑行的三轮车及电动车放在该园门口。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纠集他人在该园门口对宋某、李某等人殴打,致被害人宋某轻伤二级。当日中午宋某之子杨某1用土将该园的大门堵住。宋某丈夫杨某2到现场后又将土用铲车往里推了推,致该园大门被堵不能通行。当日下午被告人郭某某又带领张某某纠集的人员到达现场,在现场该园总经理耿立(另案处理)指使被告人郭某某和被告人张某某纠集的人员持械殴打杨某2,并对围观的群众周某、张某2殴打,致二人轻微伤,摔坏二人经鉴定为价值7140元的手机两部。被害人杨某2的伤情2015年7月7日因左侧胫骨上段、左侧腓骨下段新鲜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2016年4月28日因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鉴定为重伤二级。另查明: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12月31日郭某某等人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田海勇给其打电话说郭满仓的老板让找人到长葛葛天塔陵园维持秩序。经协商其安排其KTV会所的保安宋双健、杨晓东等带车去,由对方付钱。其和郭满仓联系好后,就从郑州到了长葛,郭满仓等接到人后安排的宾馆。第二天,塔陵园老板的老表说又有一些老头、妇女用电动车、三轮车堵着门了,让他们过去把车挪走,不让打人。其和保安就到了现场。其带的保安就去挪车,抬电动车时有一个老头拽着不让抬他们硬抬走了。有个女的过来质问是谁把电动车挪走了,并拽着保安的衣服,被保安推倒了。在车上听郭满仓说那个女的拽着不松手,他过去把那个女的跺倒了。后其和保安就回郑州了。当天中午郭满仓又给其打电话让找25个正规保安,其就给其友亚鹏说了,亚鹏找的人,其找的宋双健等人的车。其和亚鹏到长葛后,郭满仓等人说塔陵园门口被用土堵着了,过去了还可能会起冲突。其说打架了其不去,人坐不下可以开着其车过去,其就回宾馆了。下午5点多,塔陵园老板和郭满仓也回宾馆了。郭满仓给老板说那个老头的腿肯定被打断了,老板说别说把腿打断了,把人打死了也没事。后梁亚辉给其说,在现场老板指着一个老头对郭满仓等人说打吧,出事了他承担。这些人就拿着锨把打村民。铁锨把是老板的老表买的。梁亚辉给其说有人发木棍,他打其他人了,没有打腿断的那个人。(2)被告人郭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案发时其在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当保安经理。案发前附近村民以其公司倒垃圾引起鱼死亡为由到公司要赔偿,公司的人认为他们是敲诈不能给。如果有人堵门让其负责找人把堵门的三轮车等挪走。后来张某某给其联系听其说了这事,其让张某某帮忙找几个人,说要是堵门了就把车挪走,尽量不动手,动手了也不能吃亏。张某某说绝对不能吃亏。当天夜里张某某就带人来了,其接到后安排了宾馆。第二天其到公司看到门又被堵上了,就给堵门的商量,商量不通,其就喊张某某等去挪车。张某某等人和其一共有十七八人。到后其和其他人挪车,他们一看是些老人和妇女就上车了。其在挪一辆三轮车时,一个妇女下车不让挪,接着就和其撕抓。其他人都走了,那个女的还是拉着他不让走,其就跺那个女的一脚,把她跺倒了。张某某等人回了郑州。中午时村民又用大车拉了土把公司的大门堵上,公司的股东让其喊人把土推掉。其就又和张某某联系。张某某又带人过来。到现场后其发现张某某没有去,觉得他是耍滑知道要打架就不想过去。到公司门口,耿立也到了现场。一个老头和几个人过来问干啥,其说推土哩,那个老头说敢推试试,还吐其一脸。耿立也劝但那老头不同意。耿立就说把那老头拉进去。其和一个人架着那老头架到土堆里边的大门下边。那老头还是不同意,还推其,其就推那老头。这时张某某的一个兄弟抡棍朝那老头左腿上夯了一下,木棍夯断了。其捡了一根短木棍又朝那老头右腿上夯了一棍。那个人打了那老头几棍,就和其一起出来了。这时外边的人和两个年轻孩儿发生了冲突。张某某的人分成两班用木棍把那个两个孩打倒了。后其和他们开车到高速路口接着张某某,张某某等人就回郑州了。2、同案人供述:(1)同案人耿立供述:证实6月底时杨某2的儿子及另外三个年轻人到其公司闹事,说其公司在河边扔垃圾污染水质造成鱼大量死亡,让公司赔偿其损失,要不就堵公司大门。其公司保安队长郭某某得知此事后说他找人摆平此事,其不让他这样做,在得知郭某某找的人到了之后还说让他们走。早上10点多郭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村民来堵门,在公司报警无果的情况下,他们把堵门的村民打跑了。他把一个老太太跺倒了。其觉得郭某某惹了祸,就让公司的人给村民解释。郭某某觉得上午的事没办好,给其打电话说跟带头挑事的村民鱼死网破。其怕出事就赶紧到了现场。其到现场后看到郭某某正和杨某2对骂。其给杨某2解释,杨某2张口就骂。郭某某和几个人就把杨某2拉到院子里了。其在外边继续给村民做工作让把土推开。一两分钟后郭某某从院子里出来,和他的朋友一起与外面的年轻人对打了四五分钟走了。其也走了,让公司的人把土清理了,第二天村民又用土堵了。到五六号时郭某某从郑州找来保安强行把土推开了。(2)同案人杨晓东供述:证实7月初的一天夜里,其老板张某某喊其、梁继亮等人带着四辆车到长葛。第二天郭某某带着他们一起到陵园,陵园门口有四十多岁的人,还有电动车和三轮。他们和围着门口的女的吵架了,没有停三分钟就走了,接着回郑州了。下午张某某还说让去,说有点土过去处理一下。其和十几个人就到长葛。到长葛后郭某某领着到了陵园,每人从张某某的车上拿了一根木棍。去的人拿着木棍打了两个三十岁左右的男的。耿立从里边出来,边走边骂。后郭某某指挥着人回宾馆了,耿立也在那里等着。到下午六点多张某某回宾馆后领着回郑州了。其感觉是给耿立和郭某某帮忙的,要不他们不会管食宿。3、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1)被害人宋某陈述:证实因自己家承包鱼塘的鱼苗死亡,其和其他几家养殖户认为是祭祖园在鱼塘边倒垃圾下雨被冲进鱼塘所致。其和其他养殖户和祭祖园的协商没有结果。案发当天其和村上几个年纪大点的老头、老太太到祭祖园找负责人协商。祭祖园的人说领导不在,他们就坐在门口等。上午九点时过来四五辆车,从车下下来四五十个人,拽他们几个,他们不走,来的人就动手打。一群人围着打其,其中有郭某某。(2)被害人杨某2陈述:证实其听说其妻宋某被打,就在中午的时候过去,看见祭祖园门口有土,就找了辆铲车把土往门口又推了推,把门口堵上了。十多分钟后,过来四辆轿车,下来二三十个人,手里拿着铁锨把。耿立指着其说就是他,就有五六个人将其拽到土堆后面的过道里,耿立说朝死里打,就有人朝其腿上打,打了有几分钟。(3)被害人张某2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3点左右,其和朋友到葛天塔陵园,看见大门被土堵了。在准备离开时,看见过来几辆车蒙着车牌,从车上下来几十个人,从后备箱拿出木棍。一个戴眼镜的人说把年轻人都放倒。其就打电话报警了。有十多人把一个人拽到塔陵园里边,其和周某就拿手机拍。来的人就把周某的手机夺走,又用木棍打其和周某,把其手机从兜里掏出来摔了,又砸了砸。其手机是以4750元的价格买的。(4)被害人周某陈述:证实案发当天下午两点多,其带孩子到塔陵园玩,看见门口有1人多高的土堆。其在准备离开时,看见过来几辆车蒙着车牌,从车上下来几十个人,从后备箱拿出木棍。其看是要打架就拿手机录像,来的人看见了就将其手机摔了,还砸了砸。其问为啥,他们用棍打其,打了其几下。带头的一个人身材较胖,脖子上还着大金链子。其手机是以5800元的价格从朋友那里买的。4、证人证言(1)证人胥某证言:证实其子徐永强承包的鱼塘鱼苗死了很多,认为是祭祖园倒的垃圾所致。其子和其他人找祭祖园的人协商未果。案发当天上午,其和丈夫、李某夫妇、宋某去找祭祖园的负责人没找到,就在祭祖园门口等,并把三轮车放在祭祖园门口。上午九点多时,过去六辆车,车上下来四五十人,一个人领头的让他们十分钟把车挪了。后对方开始动手打人,先打宋某,后把几个人都打了。领头的男的戴个金项链,身材稍胖。(2)证人李某证言:证实事情起因、经过与证人胥某证实内容基本一致,还证实有人往其右腿小腿肚处踢了一脚,把其推倒,头磕住水泥地了。领头的是一个光头,稍微胖点。(3)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其是养殖户,塔陵园在河道边倒垃圾没有清理,后来下雨鱼塘的鱼大量死亡,其和其他养殖户找塔陵园的人协商未果。听耿立打电话给别人说:明天过来几十个人,有人闹事。7月3日上午其又要去塔陵园找老板说事,其母亲宋某怕打架不让去,其母亲和其他养殖户的家属去了。其上午接到电话说其母亲被打,下午又得知其父亲被打。听说有两个现场用手机拍照的也被打了。(4)证人徐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天其和妻子、徐某2夫妇、杨某1母亲等七人去塔陵园找老板。九点多时过去七八辆汽车,下来三四十人,其中一个光头领着,限他们十分钟将车挪走。领头的人说光打年轻的,别打老头。那些人拉他们的车,其和其他人就上去扶。那些人就打杨某1的母亲,打了有五六分钟。带头的人把杨某1母亲跺倒后带着人走了。(5)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其到塔陵园看见大门被一人多高的土堆堵着。后来过去五六辆车牌被挡住的车,车上下来三十多人。其中一个人头发有点白,说谁堆的土让赶紧清了,杨老三说不清理。白头发男的说,别打老头,专打年轻的先灭那俩再说。那三十多人就从车上拿出1米多长的木棍,有七八个人把杨老三拉到塔陵园里打。其友张某2、周某用手机拍,手机被那些人摔了,还被用棍打。其坐在车上用手机偷拍了十多分钟,上午的也有,下午的也有。(6)证人徐某2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上午其和其老伴在塔陵园门口等塔陵园领导时,来了三四辆车,车上下来四十多个年轻人,领头的是一个光头。有四五个男的对宋某拳打脚踢。杨某1到了之后把受伤的人拉到医院,又找了车拉了土把祭祖园的大门堵上了。下午时其在祭祖园看见去了几辆车,车上下去四五十人,手里拿着木棍。杨某2说他是负责人后,领头的就让那些人将杨某2拉到祭祖园里打。外边的一群人追着两个年轻孩打,还把那两个年轻孩的手机摔了。领头的还说不打死个人不说事。(7)证人徐某3证言:证实其系河道养殖户,塔陵园在河道旁边倒垃圾,养殖户让塔陵园的人清理走,但塔陵园的人一直未清理。下雨后养殖户的鱼大量死亡,几个养殖户去找塔陵园的人处理此事未果,还听到老板说因这边有人找事,让明天过来几十个人。第二天,几个养殖户就让家里的老人去说事,塔陵园过来七辆车下来几十人,把老人们打了一顿。中午杨某1找了3辆车拉了土把塔陵园的大门堵了。下午2点多时,塔陵园那边来了6辆车,下来30多人拿着木棍。塔陵园的老板也来了,问谁堆的土,杨某2说是他。塔陵园的老板就指着杨某2说打,先打死俩再说,不打死不说事。后有十几个人把杨某2拉到塔陵园里打。对方见周某和张国峰用手机录像,也上去打,还把手机摔了。(8)证人徐某4证言与证人徐某3证言证明内容基本一致。(9)证人徐某5证言:证实其系养殖户,案发当天下午其到现场后看见杨某2、张国峰等人在地上躺着,地上还有折断的木棍。(10)证人赵某1证言:系葛天塔陵园的保安。证实几个养殖户说其公司倒在河岸上的塑料花和小树枝下雨流到河道里的鱼塘里,造成鱼死亡了,要求公司赔偿。7月3日其上班时看到几个妇女用电动车堵着大门,其就和黄某到老城派出所报案了。9点多时,电动车、三轮车还堵着大门,后来陆续走了。中午11点左右,过去三辆货车拉土把大门堵上了,杨某2还指挥着铲车把土往门口堆了堆。下午2点时,其听到外边吵、打的声音,看见一群年轻人拿着木棍打杨某2和另外两个年轻孩儿,其上前未劝住。当天公司的人把堵门的土推一边了。第二天下午有人又用土把大门堵住了,游客出不去就报警了。(11)证人胡某证言:系葛天塔陵园行政副总经理。证实7月2日上午杨某1等人找耿立,说是园区扔的垃圾下雨引起鱼塘的鱼死亡。耿立说愿意赔偿几千块钱,对方不同意,要求赔偿三万斤鱼,不赔偿就堵门。7月3日上午8点多,其上班时看到一些老人用自行车、电动车将大门堵住,不让人过。其也到河道看了确实有其公司扔的树叶、杂草等。下午4点多其听黄某说外面来了一群人把村民打伤了。晚上其让人找来推土机将土推开。4日下午村民又用土和水泥块把大门堵上了,客户被堵在里面了。后来其代表公司去看杨某2,想和他们协商,书记说对方要求公司赔偿200万元。因这件事公司也有200多万元的损失。5、鉴定意见(1)长价证字(2015)第066号鉴定结论书:显示两部苹果6手机的价格为7140元。(2)鉴定委托书、(长)公(伤)鉴(法医)字(2015)58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张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3)鉴定委托书、(长)公(伤)鉴(法医)字(2015)5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4)鉴定委托书、(长)公(伤)鉴(法医)字(2015)58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杨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5)鉴定委托书、(长)公(伤)鉴(法医)字(2015)58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6)鉴定委托书、(长)公(伤)鉴(法医)字(2016)40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示杨某2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构成重伤二级。6、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民警到现场后现场的情况。7、视听资料(1)民警出警时的录像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明2015年7月3日下午,长葛市公安局老城派出所处理祭祖园打架出警情况。(2)手机拍摄案发时的录像视频及视听资料说明书:证明2015年7月3日上午和下午,祭祖园打架时的情况。8、辨认笔录(1)被害人张某2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张某某系在案发当天下午参与殴打其的人。(2)被害人宋某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张某某系在案发当天上午参与殴打其的人,郭某某系跺其的人。(3)被害人杨某2辨认笔录:证明其辨认出张某某、郭某某系在案发当天下午参与殴打其的人。9、被告人户籍信息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均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0、前科情况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某某无犯罪前科,被告人郭某某有犯罪记录。11、到案经过:证明二被告人系抓获到案。12、谅解书、协议书、收到条:证明被告人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且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郭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股份有限公司聘任决定及关于郭某某工资待遇的请示:证明郭某某是公司职员。2、证人胡某、黄某、赵某2证言:证明案发当天公司人员多次打电话报警。3、长葛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证明杨某2系吸毒人员。4、许诚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左侧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发左胫骨骨髓炎的情况不能排除;引起骨髓炎原因较多,属多因一果,任何一个因素出现问题,都有形成骨髓炎的可能,故对其左侧胫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与左胫骨骨髓炎的参与度无法确定相关比例。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在得知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园与村民发生纠纷后,便纠集他人前往事发地,并在与村民发生冲突时逞强耍威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致二人轻伤二级,二人轻微伤,财产损失7140元,该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原指控二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后因被害人杨某2的伤情出现变化,变更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杨某2因左侧胫骨上段,左侧腓骨下段新鲜骨折,而被鉴定为轻伤二级。经手术治疗,后出现中段胫前软组织大片红肿及多个皮肤溃烂创面、皮下积液,诊断为左胫骨骨髓炎伴窦道形成。经法医鉴定为左侧胫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构成重伤二级。结合对被告人重伤结果的形成原因及参与度的司法鉴定,可以认定他人的打击致被害人骨折并不是引起该重伤后果的唯一原因,并不能完全排除其他个人或医疗等因素造成的可能性,该重伤结果不能由被告人承担。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郭某某在得知其所在公司与村民发生纠纷时不是采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而是找到张某某纠集人员到现场,并在现场实施殴打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在郭某某与其联系后,便召集他人到现场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辩护人认为张某某不是主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杨某2、宋某等村民在鱼塘发生损失后,未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而是采用堵门的方式,对激化双方矛盾,引发本案,亦有一定过错,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韩彩霞

审判员  刘 芬

审判员  董保明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景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