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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97号

冯惠、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惠,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任,陈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97号申请执行人冯惠,女被执行人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任。被执行人钟任,男。被执行人陈艳,女。申请执行人冯惠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2日经申请立案执行与被执行人玉林市德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钟任、陈艳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财产举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举证,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举证。之后,本院依职权向银行、房地产及有关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已将调查情况告知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约谈申请执行人且得到其认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19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展

审 判 员  曾桂文

代理

审判员  唐国富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