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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4348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华恒鑫投资合伙企业与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吴江新生喷织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华恒鑫投资合伙企业,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吴江新生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威笑家纺有限公司,钱树良,钮雪凤,钱奎荣,王金定,朱正海,顾春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348号

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华恒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号办公楼****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鼎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郑华玲)。

被告: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林桑场桑湖新村28号。

法定代表人:钱奎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吴江新生喷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吴江市盛泽镇南环路一区9号。

法定代表人:许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复兴村。

法定代表人:钱树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苏州威笑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顾春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钱树良,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钮雪凤,女,1967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钱奎荣,男,1947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王金定,女,1945年12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朱正海,男,1967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被告:顾春红,女,197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华恒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苏州裕隆酒业有限公司、吴江新生喷织有限责任公司、苏州涵誉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威笑家纺有限公司、钱树良、钮雪凤、钱奎荣、王金定、朱正海、顾春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世华恒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游 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