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李蓉,女,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王亚丽,女,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袁立红,男,1967年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李传洋,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胡子文,男,1988年6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申请执行人:陈将,男,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248990-5,住所地凤台县刘集乡高潮社区。
法定代表人:凡秀,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凡德宏,男,196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李蓉、王亚丽、袁立红、李传洋、胡子文、陈将与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凡德宏民间借贷纠纷六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421民初3558号、(2016)皖0421民初2437号、(2016)皖0421民初3559号、(2016)皖0421民初3560号、(2016)皖0421民初2441号、(2016)皖042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7年2月13日、2017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凡德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凤台县顺嘉建材有限公司所有财产、冻结凡德宏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福彦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