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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行初7号

锁金成与被告海南省国土资源厅纠纷一案行政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锁金成,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琼0108行初7号

原告:锁金成,男,汉族,1973年9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22219730918XXXX;住所地:广东省清新县朱云镇,现住广州市环市中路。

委托代理人:储彪,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美贤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健春,厅长。

委托代理人:纪聪,该厅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

委托代理人:陈弋,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锁金成不服被告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以下简称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琼国土资复受字[2016]1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锁金成及其委托代理人储彪,被告省国土资源厅委托代理人纪聪、陈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琼国土资复受字[2016]1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对原告的权利义务没有产生直接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海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原告锁金成诉称:因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没有查处原告举报的违法占地行为,原告于2016年10月底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12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邮寄送达的琼国土资复受字[2016]1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被告以“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实际影响”为由,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该不予受理决定,认为自己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且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案件受案范围,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程序与实体上均违法,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诉请判令:1、撤销被告作出的琼国土资复受字[2016]1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被告依法受理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明原告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及申请行政复议的内容。 证据2、《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事实。 证据3、被告邮寄不予受理决定的信封。 证据4、EMS邮寄信息查询网络打印件。 证据3、4证明被告邮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投邮时间是2016年12月7日,原告收到该决定书的时间是2016年12月16日。 被告海南省国土资源厅辩称:

一、对投诉、举报类行为不服应当依法申请启动上下级行政机关层级监督机制,原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2016年5月,原告以邮寄的形式向三亚市国土资源局递交《查处申请书》,从原告递交的申请内容可以看出,其要求对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可能存在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要求依法进行查处属于典型的投诉行为。按照《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和人员职务行为反映情况可以提起信访事项。对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是否作出处理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投诉反映或者信访。原告认为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没有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职责而提起行政复议,在本质上就属于向上级行政机关投诉反映,其目的是请求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法律后果是想启动行政机关的上下级层级监督机制,实际上是要求被告对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行使监督、纠正的行政职权,按规定应当提起信访投诉,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能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方式,被告采取不予受理方式并无任何不当。 二、被告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琼国土资复受字[2016]1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时,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无法证明原告与三亚凤凰国际机场项目存在任何关联。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案件采取的是书面审查方式,由于原告没有提交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对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直接影响,侵犯其合法权益。据此,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海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琼国土资复受字[2016]17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被告省国土资源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依法向三亚市国土资源局调取了以下证据: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证据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14年]第3号)。 证据3、《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6年]第2号)。 证据4、《海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复三亚市凤凰国际机场东侧及西侧部分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函》(琼国土资函[2015]66号)。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一、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作出如下质证意见: 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对证据1、证据2所要证明内容有异议。被告认为它恰好证明原告与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可能存在的非法占地行为没有利害关系。 二、对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原、被告作出如下质证意见: (一)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与 本案无关联性。 (二)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认为证据恰好说明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原告以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可能存在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申请人(即原告)于2016年5月底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应为被申请人三亚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一份《查处申请书》,向被告(应为被申请人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提供了有关线索请求被申请人对凤凰机场的占地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构成非法占地或故意毁坏耕地,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制止凤凰机场施工、也未向申请人进行任何回复”为由,向被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认为三亚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履行查处职责,违反了法律规定”,请求确认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向原告通告查处结果。 2016年11月4日,被告作出琼国土资复受字[2016]1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没有对申请人(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实际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六条,《海南省实施》第三十条第一款‘对下列行为或者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原告“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于同年12月7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决定书。原告收到决定书后,认为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在程序与实体上均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2014年1月16日,原告向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获取“凤凰国际机场三期扩建项目的相关资料”,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作出[2014年]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2016年5月25日,原告以“核实申请人使用土地被凤凰国际机场圈占的合法性”为由,又向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三亚凤凰国际机场的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凤凰机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的信息。2016年6月16日,三亚市国土资源局向原告作出[2016年]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再查明,2014年9月23日,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更名为海南省国土资源厅。

本院认为,一、关于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程序的合法性问题。 1、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合法。2016年10月26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被告收到后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琼国土资复受字[2016]1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的规定,程序合法。原告没有提供被告收到原告复议申请书的具体时间的证据,佐证被告逾期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故原告提出被告逾期作出决定书,程序违法的诉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问题。本案中,原告2016年10月底向被告提交复议申请书,被告于2016年11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同年12月7日向原告邮寄送达。虽然被告在作出的决定书后,没有向原告及时送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对决定书的具体送达时间并未有作出具体的相关规定,因此,被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原告送达决定书的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逾期向原告送达违反了法定程序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及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本案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其与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以及向三亚国土资源局举报三亚凤凰国际机场违法占地行为,而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且本院依法向三亚国土资源局调取与此相关的证据材料,均无证据予以证实。因此,没有证据佐证原告与三亚凤凰国际机场土地使用权之间存在任何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查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规定,原告并非三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属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被告认定“被申请人(即三亚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实际影响”并无不妥。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琼国土资复受字【2016】1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锁金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锁金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ue18nspo4jklnwpz95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符文瑄

人民陪审员 王巧玲

人民陪审员 黄亚六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桃艳

书 记 员 周 妤 附: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 第三十条对下列行为或者事项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 (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核稿人:符文瑄 撰稿:符文瑄 校对:陈桃艳 印刷:余小英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2017年4月15日印制 (共印16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