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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123执225号之一

胡进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金安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所属地区
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进万,金安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23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进万,男,1982年12月12日生,户籍地:盈江县。委托代理人胡广啟,系云南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金安彦,男,1981年7月1日生,户籍地:云南省盈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胡进万与被执行人金安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盈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3123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金安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7年4月6日权利人胡进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7599.20元(执行款27289.20元、执行费31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金安彦在盈江农村商业银行××支行有存款1568.18元。因案件执行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金安彦在盈江农村商业银行××支行的存款1568元(账户内实有金额1568.1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即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正勇

审判员  张国盈

审判员  黄正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夏维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