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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执字第2116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德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德芝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2116号

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德芝申请执行人海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德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4)海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总额为28970.1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海执字第21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想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院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每6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春蓬

审判员  辛洪波

审判员  包希晨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宝梦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