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恢219号
申请人:李耀
被执行人:刘丽华李耀与刘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丽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耀于2016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刘丽华在强制执行下,交付申请人2万元,剩余款项双方达成协议尚未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刘丽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耀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丽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耀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志勇执行员 杨付林执行员 张 一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