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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2执字2783号

赵爱芬、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10-18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爱芬,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字2783号

申请执行人:赵爱芬,女,汉族,1960年2月19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执行人 :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新闻路348号。

法定代表人:戴艳梅,任董事长职务。

申请执行人:赵爱芬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中天文化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6)云0112民初第3616号民事判决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驰原

代理

审判员司俊

代理

审判员李江永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