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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民执字第459号

申请执行人张秉祥与被执行人张琴英民间借贷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拘 留 通 知 书(2014)温民执字第459号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秉祥与被执行人张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琴英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给予张琴英司法拘留15日。请你局收押看管,期满解除。拘留期间自2017年4月15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附:温县人民法院(2014)温民执字第459号拘留决定书一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注:此联交由公安机关收执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行拘留通知书(回执)(2014)温民执字第459号温县人民法院:你院(2014)温民执字第459号拘留通知书及附件收悉。我局已于2017年4月15日将张琴英收押看管在焦作市公安局拘留所。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五日注:此联由公安机关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附卷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拘留决定书(2014)温民执字第459号被拘留人张琴英(又名张勤、张琴),女,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温泉镇东关街3巷6号。身份证号:410825195902150084本院在执行张秉祥与被执行人张琴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琴英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琴英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O一七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