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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281号

杨梅与蔡振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梅,蔡振好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281号申请执行人杨梅,女,1985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安阳县。被执行人蔡振好,男,1994年7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滨海县。申请执行人杨梅与被执行人蔡振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苏092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16000元及利息。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蔡振好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梅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蔡振好的具体下落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审 判 长  贾广斌

代理

审判员  凡明天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