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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5执2214号

申请执行人徐发江与被执行人南京龙扬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发江,南京龙扬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徐发江,男,汉族,1958年11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委托代理人吴琪,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龙扬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编钟路188号302室。法定代表人杨秀芳。申请执行人徐发江与被执行人南京龙扬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龙扬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宁建劳人仲案[2016]第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仲裁裁决书裁定南京龙扬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徐发江2015年3月15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工资7000元。因龙扬捷公司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徐发江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扬捷公司名下在我市无房产、车辆;另查明,截至2016年11月5日,被执行人龙扬捷公司名下在我市各家银行存款余额为0元。上门找人,龙扬捷公司已无人办公。除此之外,龙扬捷公司名下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发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将被执行人南京龙扬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管理系统(简称终本案件管理系统),动态管理满5年,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的,将案件从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中退出,不再依职权对案件进行动态管理。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仲伯君

审 判 员  王扩军

审 判 员  王铁勋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郭振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