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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1787号

乌兰浩特市航娜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安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航娜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郑安财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p t ;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航娜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浩特市乌兰哈达镇。法定代表人俞永春,经理。被执行人郑安财,男,194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航娜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安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郑安财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郑安财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航娜菲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19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范煜

审判员苏日

审判员王媛媛

二0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青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