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281号自诉人吴俊鹏,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被告人张晓燕,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吴俊鹏控诉被告人张晓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吴俊鹏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吴俊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俊鹏撤诉。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