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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刑初281号

张晓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4-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吴俊鹏,张晓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刑初281号自诉人吴俊鹏,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颍县。被告人张晓燕,女,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许昌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吴俊鹏控诉被告人张晓燕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中,自诉人吴俊鹏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诉人吴俊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吴俊鹏撤诉。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