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9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赵雪玲,女,1971年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
被执行人:牛社锋,男,1976年生,汉族,住所地伊川县鸦岭乡。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即赵雪玲申请执行牛社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关于本案,申请人赵雪玲与被执行人牛社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批履行并第一批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伊川县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定如下:终结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敬章
审判员 马富伟
审判员 李伟平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屈顺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