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202执第720号
申请执行人:王德刚,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
被执行人:唐瑞才,男,汉族,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
被执行人:凡金秀,女,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同国,男,汉族,1970年12月5日出生,住乌苏市。申请人王德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乌苏市人民法院在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新4202民初1382号民事调节书,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后,由李新星执行本案,向被执行人唐瑞才、凡金秀、孙同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向申请执行人王德刚应负担的债务合计923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瑞才、凡金秀、孙同国与申请人王德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按协议内容履行,申请人王德刚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新4202民初1382号民事调节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努力古丽
审判员 马合沙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