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3102执170号申请执行人瑞丽市建青建材店,经营者叶建青。被执行人昆明黎怀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关于瑞丽市建青建材店申请执行昆明黎怀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昆明黎怀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瑞丽市建青建材店依据已生效的(2015)瑞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39104元,执行费:9791元,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昆明黎怀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瑞丽市人民法院(2016)云3102执1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员 董诗周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建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