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1执1390号
申请执行人: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带湖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70574390-4
法定代表人:付少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倩,女,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执行人: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旭日南大道101号6栋1301号,组织机构代码78413334-5。
法定代表人:胡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瑞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旭日南大道101号6栋1301号,组织机构代码56383824-2。
法定代表人:张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卫平,女,1962年3月7日生,汉族,住上饶县信州区。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张倩、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瑞弘酒店有限公司、黄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张倩、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瑞弘酒店有限公司、黄卫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倩、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瑞弘酒店有限公司、黄卫平支付申请人上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款20633358.68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88033.3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倩、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瑞弘酒店有限公司、黄卫平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查明当前被执行人张倩、江西瑞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瑞弘酒店有限公司、黄卫平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祝少波代
审判员 施信科代
审判员 李沁泽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剑 来源:百度“”